书籍完整性: 完整 ·
凡例:
一、本志记述桃源县自清道光二十年(1840)至1988年近150年史事。根据记述需要,个别史实有上溯,也有少数内容下延到1989年。极少数非常重要的内容亦补记到本志出版前的1995年3月。
二、本志卷首冠以《概述》、《大事记》。主体内容分篇、章、节、目4个层次,个别目之下有子目,计19篇、69章、276节(《人物》篇未设章节)。另附有地图3幅、照片42帧。
三、本志资料已经反复考证,一般不交待出处。引文出处或在文中直接交待,或用文中夹注交待,或用页末注交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史纪年,一般先用汉文数字书明朝代年号(中华民国时期的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再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
五、县内地名、区划名均用历史名称,必要时用括号注明今名;海拔高程均用黄海高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工农业产值皆以1980年不变价为标准作过换算;1955年前使用的人民币值均换算为1955年以后发行的人民币值。
七、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一般照实记载,并在其后用括号注明今法定计量单位。
八、数词中,基数、分数、倍数用阿拉伯数字;序数、概数用汉文数字。
九、《人物》篇中的《传记》分两部分,分别以传主生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以烈士牺牲年月为序分历史时期排列。
十、本县地方志编集委员会组织和委托各有关单位编写出县志分志若干部,各分志的记述在观点、史料等方面凡与本志矛盾之处,律以本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