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完整性: 完整 ·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遵循《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釆用篇、章、节、目结构,体截为述、记、志、传、图、表、录,以志为主。
三、本志断限,上根追溯到事物发端,下限1990年,1991~1995年的大事、要事录入外辑要。
四、本志釆用语休文记述体,大事记以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记述。
五、历史纪年,清以前纪年用汉字,并在括号内注明公历年代。民国及其以后纪年,用阿拉伯数字。所有纪年的月、日用汉字书写的是夏历,月不详者以春、夏、秋、冬季节表示。上下文时间相同者,用“是年”、“年”、“本年”或“当年”表示。
六、本志数字、计量、称谓均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的规定书写。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资料为准,统计部门短缺的,采用有关部门校正过的数据。
七、历代官职、地名,按当时称谓书写,地名古今不一者,加注今名。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遵循“宜粗不宜的原则散记于“大事记”或有关章、节中。
九、坚持“详今略古,详近略远”的原则,努力反映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十、人物入志,以生不立传为原则,古今兼收,对本地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本籍或客籍巴故人物及个别阻碍社会前进的权恶者立传;对有贡献的生者,以事来人记入有关章、节;革命烈士入英名录;战斗英雄及省(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行政副厅级以上、部队副师级以上、科技界副教授以上的本籍人均入人物表。